投资人资质:
主申请人与其配偶都是多年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士,并在中国有自己经营多年的国际
贸易公司。该公司在过去许多年中都和美国有国际贸易往来。 而且,公司经营状况和
利润均佳。
申请人多年从事外贸,为了尽快获得美国绿卡,根据长期经验和缜密分析,决定通过 EB5投资移民方式为自己快速申请绿卡。
申请分析:
许多对美国移民法不甚了解的跨国公司企业家误以为,只要在美国成立跨国公司,通过
L1签证,然后就可以即省钱,又快捷的获得美国绿卡。 这种想法是不符合美国移民法
的规定和实践的。
美国移民法虽然设立了L1和EB1C的方式,为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申请工作签证
和绿卡,但是时间漫长,程序复杂,而且最为困难的是,审理标准不十分明确。 许多
跨国公司经理和管理人员,获得L1时很容易,但是最终不能获得跨国公司经理绿卡,因
为移民法对于一个公司到底聘用多少雇员才满足EB1C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要求
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。 据了解,许多跨国公司聘用了 15 至20 多个员工,移民官仍然认为,这个公司不需要一个高层次的经理和管理人员,所以导致EB1C绿卡被否决。
投资人从多年的中美贸易经验中了解了这些情况,所以,明智决定通过Eb5申请绿卡,以便持绿卡在美国发展其跨国公司,因为有了绿卡,他们的跨国公司就可以完全按照市场需求和经济规律运作,而不必为了满足美国移民法的要求而聘请不必要的员工,以求保持L1身份。
合法资金来源:
主申请人决定通过公司利润分红的方式作为EB5投资资金和合法来源。 由于公司利润高
,所以主申请从利润中获得高于50万美金的红利,并按照中国税法,上缴了个人所得税
,并用税后的50万美金作为投资移民的合法资金来源。
入境后保持有条件绿卡方式:
EB5主申请人仍然按照以往从事该公司国际贸易的需求,往来与中国和美国之间。
迄今为止,主申请人旅行和入境都没有遇到任何问题,顺利通过海关。